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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外汇办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《带着外币现钞出入境办理暂行方法》的告诉

来源:江南体育网页版登录    发布时间:2023-07-25 06:07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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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国家外汇办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办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;海关总署广东分署、驻天津、上海特派办,各直属海关、院校;各外汇指定银行:

  为了便利出入境人员的对外来往,标准带着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,冲击洗钱、钱银私运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,国家外汇办理局、海关总署联合拟定了《带着外币现钞出入境办理暂行方法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履行,并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:

  一、《带着外汇出境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带着证》)仍沿袭1999年8月1日开端运用的《带着证》,由国家外汇办理局一致印制,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办理局各分支局(以下简称外汇局)收取。

  二、出境人员能够带着外币现钞出境,也能够按国家金融办理规则通过从银行汇出或带着汇票、旅行支票、世界信用卡等方法将外币携出境外。

  出境人员带着不超越等值5000美元(含5000美元)的外币现钞出境的,无须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予以放行;出境人员带着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(含10000美元)的,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《带着证》验放;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带着超越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,对归于下列特殊状况之一的,出境人员能够向外汇局申领《带着证》:

  三、考虑到外币付出凭据和外币有价证券将归入银行办理体系,详细办理方法另行拟定,对出入境人员带着上述凭据和证券出入境,海关不再予以办理。

  四、国家外汇办理局和海关的各级安排应当安排对《带着外币现钞出入境办理暂行方法》进行学习和训练,并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扬,以便贯彻履行。收到本告诉后,国家外汇办理局各分局赶快转发所辖支局、外汇指定银行和相关单位;外汇指定银行应赶快转发所辖分支行;各直属海关应赶快转发所辖海关。履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国家外汇办理局常常项目办理司或海关总署监管司反应。

  第一条为了便利出入境人员的对外来往,标准带着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》,特拟定本方法。

  “银行”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或存案,运营结售汇事务或外币兑换、外币储蓄事务的中资银行及分支安排和外资银行及分支安排;

  第三条入境人员带着外币现钞入境,超越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,当天屡次往复及短期内屡次往复者在外。

  第四条出境人员带着外币现钞出境,凡不超越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,不需申领《带着外汇出境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《带着证》,见附件2),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载验放。

  第五条出境人员带着外币现钞出境,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载的,按以下规则验放:

  一、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(含5000美元)的,不需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予以放行。当天屡次往复及短期内屡次往复者在外。

  二、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(含10000美元)的,应当向银行申领《带着证》。出境时,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《带着证》验放。对运用多张《带着证》的,若加盖银行印章的《带着证》累计总额超越等值10000美元,海关不予放行。

  三、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,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办理局各分支局(以下简称外汇局)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《带着证》验放。

  第六条“当天屡次往复”及“短期内屡次往复”的出入境人员带着外币现钞出入境按以下规则验放:

  一、当天屡次往复的出入境人员,带着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,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载验放。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载的,当天内初次出境时可带着不超越等值5000美元(含5000美元)的外币现钞出境,不需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予以放行,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,海关不予放行;当天内第2次及以上出境时,可带着不超越等值500美元(含500美元)的外币现钞出境,不需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予以放行,携出金额超越等值500美元的,海关不予放行。

  二、短期内屡次往复的出入境人员,带着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,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载验放。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载的,15天内初次出境时可带着不超越等值5000美元(含5000美元)的外币现钞出境,不需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予以放行,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,海关不予放行;15天内第2次及以上出境时,可带着不超越等值1000美元(含1000美元)的外币现钞出境,不需申领《带着证》,海关予以放行,携出金额超越等值1000美元的,海关不予放行。

  第七条出境人员能够带着外币现钞出境,也能够按规则通过从银行汇出或带着汇票、旅行支票、世界信用卡等方法将外币携出境外,但原则上不得带着超越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。如因特殊状况确需带着超越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,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《带着证》。

  第八条出境人员向银行申领《带着证》,带着从自有或直系亲属外汇存款中提取外币现钞出境的,应当持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、来往台湾通行证,有用签证或签注,存款证明向存款银行请求;购汇后带着外币现钞出境的,应当持规则的购汇凭据,向购汇银行请求。

  银行审阅出境人员供给的资料无误后,向其核发《带着证》,并留存上述资料复印件5年备检。

  第九条银行向出境人员核发《带着证》时,不得超越本行存款证明的金额或购汇金额核发《带着证》,银行核发的《带着证》每张金额不得超越等值10000美元,但能够低于5000美元。

  第十条出境人员向外汇局申领《带着证》的,应当持书面请求,护照或来往港澳通行证、来往台湾通行证,有用签证或签注,银行存款证明,确需带着超越等值10000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证明资料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请求。

  外汇局审阅出境人员供给的资料无误后,对符合规则条件的,向其核发《带着证》,并留存书面请求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5年备检。

  第十一条《带着证》应盖有“国家外汇办理局带着外汇出境核准章”或“银行带着外汇出境专用章”,并自签发之日起30天内一次运用有用。

  第十二条《带着证》一式三联。原《带着证》是由银行签发的,第一联由带着人交海关验存,第二联由签发银行按月交当地外汇局留存,第三联由签发银行留存。原《带着证》是由外汇局签发的,第一联由带着人交海关验存,第二、三联由签发外汇局留存。

  第十三条出境人员丢失《带着证》,原《带着证》是由银行签发的,应当在出境前持第八条规则的资料到原签发银行请求补办,原签发银行应当审阅出入境人员供给的资料和原留存资料无误后,向其出具《补明》(见附件3),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具的《补明》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请求,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补办《带着证》,银行应当在补办的《带着证》上加注“补办”字样;原《带着证》是由外汇局签发的,应当在出境前,持补办请求以及第十条规则的资料向原签发外汇局请求,外汇局应当审阅出入境人员供给的资料和原留存的资料无误后,为其补办《带着证》,并在补办的《带着证》上加注“补办”字样。制止外汇局和银行在出入境人员出境后为其补办《带着证》。

 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每月终了5日内,将上月签发《带着证》的状况,以《带着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》(见附件4)报送所在地外汇局。

  第十五条各外汇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银行签发《带着证》的状况,并在每月终了10日内以《带着外币现钞出境统计表》报送国家外汇办理局。

  第十六条银行应当严厉依照本方法规则向出入境人员核发《带着证》,对违背本方法规则的银行,由外汇局给予正告、通报批评、罚款直至撤销其签发《带着证》资历的处分。

  第十七条出入境人员带着外币现钞违背本方法规则的,由海关按有关规则进行处理。

  第十八条出入境人员带着汇票、旅行支票、世界信用卡、银行存款凭据、邮政储蓄凭据等外币付出凭据以及政府债券、公司债券、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出入境,海关暂不予以办理。

  第二十条本方法自2003年9月1日开端实施。1996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办理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,1997年2月10日开端实施的《关于对带着外汇进出境办理的规则》;1999年6月17日国家外汇办理局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,1999年8月1日开端实施的《关于启用新版带着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告诉》;1999年6月14日国家外汇办理局发布实施的《关于启用新版带着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操作问题的告诉》;1999年10月25日国家外汇办理局发布实施的《关于加强带着外汇出境许可证办理的告诉》,一起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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